摘要

荀子在对人的类本质、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认知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治理方面带有普遍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指出“群”“分”“义”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社会构成要素;人类社会必须通过“明分”来“使群”,即通过明确社会角色权力义务来使社会运作;一个社会必须在等级差别和社会公平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君主、官吏以及作为社会精英的士君子是社会治理的责任主体,他们承担着“群居和一”、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重任。荀子的社会治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孔、孟和老、庄那种基于血缘宗法制、小国寡民自然社会伦理的政治观念,带有更多人类社会的普适性,也更适合广土众民大一统政治局面下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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