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工业"器物"的涌入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民族地区以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治理机制逐渐失灵,导致生态问题凸显。因此,作为治理的最后底线——法治必须及时补位。而民族地区生态治理法治化必须梳理好由单纯民族人、纯粹自然物以及消极政府构成的生态治理系统向由民族人和外来人、自然物和工业物以及积极政府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转变,并在转变中寻找新的平衡点。所以,基于工业化的社会背景,民族地区人、政府行动逻辑以及自然构成系统和相互作用方式的变化,民族地区生态治理法治化必须发挥政府的"掌舵"职能,并结合民族地区社会、自然的内在特征,完善生态资源权、责、利关系,使民族、自然及政府形成新的平衡关系,为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治理法治化提供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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