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较为特殊。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促使了P2P互联网借贷相比于传统金融更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罪,涉及P2P互联网借贷犯罪的罪行判定还没有体现出理性化的刑事政策。把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作为网络借贷犯罪不够恰当,资金池定性概念较为模糊,涉案处罚人员范围较宽、传统非法集资罪处罚力度较重。因此,应重新梳理扩大刑法规制作用范围的理念,变革僵化的入罪标准,进一步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非犯罪行为的事由,制订"金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