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认定争议往往需经过多次复议、诉讼程序才能定分止争。其制度原因在于:实体上工伤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间存在冲突,而法院坚持“工伤认定归行政”原则,给予行政权较高程度的尊重;程序上法院适用审查程度较低的撤销诉讼,通过撤销违法认定决定间接保护公民权利,救济力度有限。为解决程序空转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法院具有工伤司法最终认定权,当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存在冲突时,司法认定具有最终效力;其次,法院应转向适用审查程度更高的履行诉讼,围绕原告诉求进行审查,在裁判时机成熟时,于判决中明确行政机关具体的履责内容,以实质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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