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医保发[2021]1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认真研究,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