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积极刑法立法观属于刑法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体现。刑事立法并不会直接回应社会现实,因为社会现实的立法诉求必然会经由刑事政策的判断而进一步体现为具体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过程中不断增设新罪或者扩张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会导致犯罪圈的不断扩大,进而使得刑法规范在一些方面趋于严密。积极刑法立法观具有刑事立法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其应当保持合理限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立法进一步体现出了严密化与精细化,其具体的规范体现主要是增加新的条文内容、修正原有条文内容、涉及的内容范围趋于广泛。在相应的刑事立法理念方面,积极刑法立法观与保守刑法立法观并非属于完全不同的立场,积极刑法立法观应当以保守刑法立法观中的权利和自由价值为根基,注意把握好刑法干预社会治理的合理限度并注重刑事立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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