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该罪的有效适用面临一系列亟需解决的解释论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国家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制度,而应当是生态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生物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法行为方式包括引进、释放、丢弃,行为对象是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性质是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责任要素和其他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人身危险性要素,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次数、种类、地点、造成损失的数额、引起传染病的传播这些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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