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项技术能否为人类社会带来福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在制度层面做好了准备。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引发的法律问题中,可版权性问题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在保护路径的选择上,采用作品的保护方式在增进社会福利和正当性方面优势显著。对于备受争议独创性要素,可当进一步拆分为独立要素和创造要素,分别解决人工智能在独创性上"有和无"和"高和低"两方面的问题。其中,不论是人机协作的创作模式,抑或独创性的非人主体来源,都不足以对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构成实质性的障碍。此外,为促进智能产业的持续发展,应对生成物创造要素提出更严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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