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发展进入新阶段同时,其体系下的董事忠实义务在与实务相适用上也产生了新形态。董事忠实义务作为董事信义义务的一部分,其作用最初便是规范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关系,将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纳入《公司法》研究是公司上层建筑的必然阶段。董事忠实义务的严格适用可稳定公司发展,进而扎实市场经济秩序。但现今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并不明朗,适用情形模糊,且与民法中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概念于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混同。随着公司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基于现今的《公司法》冲突,明确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规范,以政策调节行为,以法律规制适用是调整公司与董事矛盾的重要机制,是故探析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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