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6年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未能有效界定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行政处罚种类不够用,大量"法外行为"横行的问题。本次修法增加了概念条款以突出制裁性和行政违法性两大核心要素,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对行政处罚的外延进行了适当扩容。这使得我国《行政处罚法》虽未改变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行政处罚的外延予以规定的做法,但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从具体列举到列举概括的转变,内涵和外延均得到明确。通过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出如何判断一项新的惩戒手段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标准和步骤,从而缓解行政处罚种类扩容与行政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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