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正当性根据及其标准

作者:罗世龙
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04): 149-156.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0.04.042

摘要

刑法中的组织行为实行化有立法型和解释型两种。预防型刑法的刑事政策要求,行为独立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共同犯罪归责模式的局限性是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而价值法学的深远影响、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判断要求和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理论则是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根据。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一定的标准和限度。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充分论证组织行为是否具有独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严格限制共同犯罪中组织行为的实行化。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等价性原则,以主、客观要素为判断资料,以理性一般人为判断基准,采取规范论意义的犯罪事实支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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