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罗马法以来,添附制度即被寄予维护价值与鼓励创造价值的社会经济使命。这一添附制度传统在试图解决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添附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制度之间的体系不洽。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有必要在比较若干添附制度文本的基础上,检讨与反思传统的添附观念与体系,重构一个明智简约的添附制度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