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仅是侵权责任,还是独立的教育法律责任。作为独立的教育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具有教育建构功能,这得益于责任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教育建构功能。但当前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立法教育意义阙如,未充分关注到责任的教育建构功能。为此,需要构造不同于传统教育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意义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法律责任,区分不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教育类型,发挥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法律责任的教育建构功能,借由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追究进行责任教育,培育学生养成责任意识、权利意识、权力受制约意识、规则意识,促使其由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形成社会共识价值的规范认同,成长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