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羁押性、保障性和预防性,其本质是一种羁押性强制措施。留置措施目前在规则自洽、行权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诸多法治瑕疵。可以借用刑事诉讼原理探索留置措施与监察调查的关系,并从修正留置规则、实现规则自洽,审慎严谨适用、规范行权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