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这一特殊体制下的法院体系,除具备中国法院一般共性外,在诸多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形成了今日兵团、师、垦区三级法院体系模式。目前兵团司法体制改革已完成。但此轮改革还是在法院原有的区划内进行,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对司法改革的指向,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完善问题的相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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