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环境权利作为公民的自然权利,是政府实施环境监管的权力来源,也对公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本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涉及到该项权利,从当前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制形式而言,一方面可以将我国的公民环境权利与公权力相结合,在环境保护的公权中加入公民环境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的私权利相结合,共同实现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环境权利。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