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主要由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构成,现代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需要组织法提供规范与保障,需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联结关系,并以公共任务为导向按照功能匹配原则进行任务分配。对政府治理而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厘清简政放权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关系,解决职能越位与缺位问题;要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明确事业单位公法人地位与提供公共服务基本职责;同时要致力于将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纳入组织法调整范畴。对社会治理而言,要肯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组织等履行公共任务的主体地位,区分不同主体的自治事务与行政事务。助推形成政府治理主导、事业单位辅助、社会组织与自治组织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结构法治化局面。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