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征税模式,存在经营主体、核算主体、纳税主体相分离的缺陷,在税收实务中产生很多弊端。本文在论述“先分后税”弊端的同时,提出了以“先税后分”模式取代“先分后税”模式的设想,并探讨了“先税后分”模式的特点和该模式下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