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发生往往具有长期性,从病情初发发展到构成保险事故可分为数个阶段。而正是这种特殊性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欺诈的认定存在困难。笔者认为,对重大疾病保险欺诈的认定要件仍应当遵循主观和客观要件,其认定的证据原则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来认定,认定的时间节点应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就诊或者其应当知晓患有重大疾病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