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受雇于朱某,为其房屋院子进行混泥土平铺。中午饭点,朱某邀请我一同外出就餐。期间,朱某提出一起喝点酒,我觉得不应伤朱某面子而一口答应。我醉酒驾驶摩托车回他家继续上班时,不慎摔倒,并导致右手摔断,落下九级伤残。而朱某以我摔伤与他及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朱某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