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上半年,某NBA前运动员的姓名商标案在历时八年后迎来反转,最高院再审判决涉案商标侵犯了该运动员的在先姓名权,再次引发人们对商标法中姓名权保护问题的关注。不同于传统的姓名权,商标法中的在先姓名权实质为财产性权益。因此,在认定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时应同时满足人格联系和财产联系两项要件,人格联系以稳定对应说为标准,财产联系又含知名度和姓名有财产利益两要素。侵犯在先姓名权的商标往往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除非此种误导达到了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程度,否则不宜轻易以不良影响条款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