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制的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稍合同制度对处理相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在规范层面发生了竞合,尤以合同因隐藏的不合意而无效与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选择冲突为重,且现行规范对此竞合如何处理又无明确的规定,这无疑给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为此,本文阐明隐藏的合意、重大误解、无效和可撤销制定后,另辟他路,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探究这一课题,以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