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技术助手,其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是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意见被法庭高比例地采信,但却游离于证据调查程序之外,既不受证据法的规制,也不提交庭审质证。这种状况剥夺了当事人质证的正当程序权利,也突破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原则,不仅给技术事实的公正认定带来了隐忧,也导致法官的事实认定权让渡于技术调查官之危险。本文认为,技术调查官兼具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与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之双重属性,技术调查意见应纳入证据法的调整范畴,为当事人质证与合议庭采信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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