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社会治理活动的伦理审视中,我们发现,如果在人类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者的仁爱道德品性缺乏客观保障的话,那么在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则要求治理者必须把仁爱作为一种责任和义务来加以承当。公共管理者的仁爱是博爱与自爱的统一,他能够承当这一道德责任和义务是他成为合格的公共管理者所应具有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