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同主义民事诉讼理论为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诞生提供了理论基础,但诉讼中各方主体协作程度不高始终是限制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症结所在,究其原因是立法体系混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未进行制度衔接和被调查对象缺乏证据协力义务的约束。为此,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建路径应从制度内外两个方面展开,通过调整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取证权利配置、发挥法官阐明权的引导作用、扫清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外部障碍、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法定化等措施来提高法院、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协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