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体育赞助合同领域存在立法不足、司法裁判不一、理论混乱等现状,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发展和司法裁判权威性的维护。体育赞助合同具有直接的商业目标,区别于买卖、许可、赠与、广告等合同行为。作为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体育赞助合同应获得立法认可,成为典型的有名合同。体育赞助合同不宜直接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而应在体育基本法中加以规定,然后制定具体细则。体育赞助合同的体育部门法有名化有利于体育行业法的完善,并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