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确定和调整仍以行政计划决策模式为主要特征。按照平衡对标模式的要求,工资调整的决策机制不够健全,央地权责关系有待调整、与财政管理体制不适应,透明度也不够。本文认为,应当遵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反映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契合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促进深化工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决策依据和决策体制方面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 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