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董监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免除和承担等方面司法实践的分析表明,我国法院对于董监高赔偿责任规则有不同理解,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公司法相关规则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把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二是区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后者适用重大过失的归责标准;三是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范围应该包括被告以及其关联人所得收益;四是董监高的赔偿责任限制与免除仅适用于董监高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法律应该对于免责程序做出原则性规定,授权法院限制赔偿金额;五是董事和监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则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六是将“商业判断”作为免责事由来对待;七是建构考量“实质公平”的法律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