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同治年间,东北地区绿林突起,吏治腐败亦达到极致,主要表现在贪污勒索、受贿;讳盗、捕务废弛、积案不办等渎职行为。而草菅人命,勾结匪类以及吏役犯案迭出,是本时期的显著特点。清廷对吏治败坏并非毫无整治措施,然腐败至深,已成痼疾,加上整饬吏治目的的偏颇,使其各种努力难见效果。吏治浑浊,进一步激化了本已尖锐的社会矛盾,边疆地区更加动荡,也使清政府彻底镇压举事武装、恢复地方社会秩序的期望,不能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