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消除童工劳动是SDG 8.7明确赋予各国的共同目标,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及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以及确保遵循《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的就业最低年龄限制以推动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是目前影响到法定就业最低年龄设置的最有力理据及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定就业最低年龄在未完全兼顾社会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比国际最低标准及完成义务教育的普遍年龄设定得要高;完成了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已不再受到学校这一“社会安全网”的保护,因此造成了部分15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生存危机。立法者应审视我国国情及客观环境,在符合国际公约划定的底线上,根据《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7条并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规定,给予已完成义务教育的15至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有限轻工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