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洗钱行为当罚性分析

作者:安汇玉; 汪明亮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 7(03): 109-118.
DOI:10.19563/j.cnki.sdfx.2020.03.010

摘要

《刑法》第191条将上游犯罪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之外,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国际组织原则要求。就自我洗钱行为而言,在违法性层面,行为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仅妨害司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有责性层面,行为人具有不实施自我洗钱行为的可能,并无规范性的责任阻却事由,因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此外,无论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与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成立法条竞合,均不妨碍自我洗钱行为在立法论层面的当罚性,且惩罚自我洗钱行为不会影响他罪适用,以致不当扩大刑罚范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