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产业的兴盛导致互联网企业垄断案件层出不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9条明确对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发出了强烈的监管信号。在此以前,2021年已经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做出了更加详细的描述。其中,第11条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指南》对其有一定新的解释,加入了许多新的考虑因素,但仍然比较模糊。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可以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反垄断的核心。但是,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已经与现今的互联网平台以及数字经济时代脱轨。当务之急,应该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框架,将数字平台所带来的特性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框架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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