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行为是具备竞争性质的交易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二选一"行为是否能够适用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量行为主体、行为表现、行为目的和损害后果四个因素。损害后果是考量的关键,应当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激发科技创新四个方面综合评判。要使"二选一"乱象得到有效治理,应当充分发挥民事司法裁判的个案指导功能,寻找政府规制和平台自治的平衡点,尝试开启消费公益诉讼,加强信用治理和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