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公的法理学说以天命、德罚、礼乐为主题,是周初以降、孔子之前数百年间的官方法理学。周公的法理学说是主政者政治经验的法理表达,是一个主政者教导另一个主政者的产物,是规训君主、约束君主、为君主设定义务的法理学,它代表了法理学的一种类型,那就是主政者的法理学。这种主政者的法理学不同于谋士的法理学,亦不同于现代法学家从学术与专业的立场上阐述的法理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