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用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和严格的执法保护生态环境。这些无疑都需要理论支撑。为此,学术界进行了不懈努力,尤其是针对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公益性)这个焦点问题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提出了许多学说,如公众共用物说、环境法权说、环境使用权说、环境利益说、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物格权说等。然而,这一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仍有讨论的空间。首先,生态法治实践需要环境法学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