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于遗传资源进行的生物技术正在飞速发展,并大量产生生物知识数据,其中大多数是对遗传信息的利用与研发。遗传信息是生物资源中具有遗传功能的信息化数据,具有稀缺性与有用性,对其开发应当同生物资源一样进行惠益分享。我国国内法有关遗传信息惠益分享的制度较为匮乏,可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实施的分配机制中获得借鉴,并从国外的相关法律与制度中获得经验,以完善国内对于遗传信息的法律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并将惠益的分享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