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尝试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制村级组织权力并赋予农民更多参与权利。但是这一套程序进入乡村微观政治环境后就受到多重因素约束。一是地方政府对村级组织的依赖,使国家的规制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地方政府与农民缺乏有效联系,导致国家程序只能有限赋权。然而,农民的参与权利虽然处于较低层次,但农民的诉求却可以通过国家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表达,并为基层政府或村级组织所考量。基于此,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评价不应简单以"是否增进民主"来衡量,而更应视为以"协商"推进基层有效治理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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