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修辞学与法学的融合体,法律修辞学不仅关注法律语境中语言的具体运用,更加关注如何通过正当、合理的修辞论证,寻求可接受的法律结论。在法律修辞学视角下审视美国判决书可以发现:判决书的修辞目的、修辞主体和修辞受众构成了判决书的修辞情境,判决书的可接受性与其修辞情境密切相关;理性论证、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是美国判决书寻求可接受性的三大手段,其中,理性论证侧重于法律评价,关注特殊受众,而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更强调社会意义,关注一般受众,三种论证手段有效结合,共同说服修辞受众,实现判决书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研究发现有助于对中国判决书诟病的反思并为中国法官在司法裁判的思维和修辞运用方面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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