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聂辰席2021年10月8日一、修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删去第十七条。二、修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