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信用征信机构收集、分析整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等行为若侵害征信对象的隐私、信用、商业秘密或商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信用征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信用征信行为的公益性,信用征信机构的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损失赔偿和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应当具有特殊性,其目的是降低信用征信机构执业风险,以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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