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在胎儿权益的保护领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该法概括性的立法仍未明确胎儿权益的具体范围,从而导致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众多困境。因此,基于胎儿特殊的生理特征及民法对人之本体的关怀精神,民法分则可以从法律解释及司法两个向度出发,拓宽胎儿权益保护的范畴与深度:其一,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来保障胎儿的健康权更为合理,胎儿作为"潜在的人"还应当享有受家庭健康抚养的权利;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在非纯获利益情形下应当否认胎儿诉讼主体地位,胎儿在受胎时遭受外界损害,应即时判决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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