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主体的确定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运行实践中的首要问题。基于生态保护补偿主体理论及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主体的法律建构进行分析。首先,识别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并对主体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探索。其次,按照“权责一致、分类分级”的原则,依据地方政府作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执行者、生态保护补偿的受补者等不同角色,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最后,细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最终目标、补偿期限、补偿的考核标准等,强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上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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