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合作条约》具有程序性、中立性、兼容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自1978年实施以来,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其规定本身及改革内容均促进了国际专利申请程序本体价值、经济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实现。《专利合作条约》基于其广泛普及的程序规则的基础地位,对其他国际专利生成规则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形塑作用。我国需要在宏观层面形成精准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具体的内外部措施进行落实,争取在《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系统中的主导权,为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跨越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