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对劳动力需求的急增和高等教育的不断扩展,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有偿劳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笔者认为将在校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一概认定为雇佣关系有失偏颇,应根据在校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实际情况加以认定。本文根据在校大学生从事社会劳动的特点,对其加以分类,特别选取了实习、勤工助学、校外打工三类大学生群体加以分析研究。

  • 单位
    丽水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