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运行以来,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专职委员一直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确认,职务行政色彩浓厚,存在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要求不符,职能定位不明确,基层检察院专职委员职责“不专”等问题。建议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将专职委员明确为法律职务,依法定程序任免;厘清职能,聚焦检察委员会工作主业,适量分管其他检察工作;重视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推动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岗位设置运行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