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极端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容易滋生各种不信任感,而良好的法治状态有助于信任的生成和巩固。然而法律和信任并无一个固定且单一的模式可供辨识。英国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雷尔区分了情感型共同体、传统型共同体、工具型共同体和价值型共同体四种理想类型,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共同体的本质。并且,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具有不同的信任模式,同时因应着不同的法律表达。由此,共同体理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霍布斯式的个人主义自然法的视野,为理解法律与信任的关系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