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大城市聚居密度逐渐增大,居民需求的无限性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对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多修改,旨在强化业主权利。《民法典》规定居委会有指导业主团体成立的义务,从而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民法典》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议标准,在符合业主大会法定召开标准的情况下,专有面积与人数占比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可通过其他事项,这有利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民法典》明确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这有效地解决了电梯广告收益问题;《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这消弭了合同约束力软化而导致的业主主体地位缺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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