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得到了极大完善,无论是在最初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设计中,还是在目前的“形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宏图中,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平台和制度,具有着愈加明显的制度优势,而发挥制度优势的关键在于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得以充分的发挥。文章从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入题,深入分析该项制度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定基石的优势,并探寻该项制度优势发挥的核心关键,从而就如何激发村(居)法律顾问主观能动性提出卓有实效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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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