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的公共性是指文学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代表个人在文学公共领域发声、文学活动成为公共舆论的一部分,以达到对公共权力进行干涉或抗衡的目的。要重建新诗的公共性、走出集体抒情式的公众诗歌范式,必须要使诗歌回归个人,以个人性的建立为前提。以于坚为例,第三代诗歌"书写日常生活的诗意"、"口语化写作"和"拒绝隐喻"的主张,契合了建立诗歌个人性的要求,个人性诗歌成为带领诗歌走出公众性、走向公共性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