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对象是作为信息载体的电子数据,并以数据安全法益中的保密性、可用性为保护法益。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定涉及数据范围的判断,本罪中的数据不仅限于身份认证信息,且应包含存储于网络、云端服务器的非本地计算机系统数据。对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数据与传统罪名犯罪对象交叉冲突问题,完全明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传统犯罪适用边界这一方法不存在可行性,现阶段实务中势必面对罪名的冲突,应采想象竞合理论对犯罪行为加以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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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